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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福州**家具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乡**村**巷**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上路,沿福州市连江北路—北二环东路行驶,在途经晋安区北二环东路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血样送至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2.99mg/100ml。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对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赣******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

2.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查询结果、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727号);

6.现场调查记录、醉驾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72.9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晓敏

检察官助理:林  昕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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