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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所在地武平县**镇**村**路**号,现住武平县**镇**楼村**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号小型汽车途经武平县**街道**路**路段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5.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和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明知是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艳红

2020年6月3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楼村**宿舍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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