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楼**村**组**号,住仪陇县**镇楼**村**组**社,原福建省宁德**物流有限公司仓储中心工程项目部施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饶某某后饮酒驾驶粤******号越野车沿宁德市疏港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新能源一号门红绿灯路口时,碰撞同向在前由翁某某驾驶的闽******号越野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饶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依法抽血鉴定,被告人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mg/100ml。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饶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 勇
检察员:陈长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社。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