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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新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M***号小型轿车,在清远市清新区**镇**美食门前路段碰撞停在路边上的一辆粤R20***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接报民警将其带至禾云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饶振炜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血样乙醇浓度为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欧某某、禤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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