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西门桥出发,行驶至仙女加油站门前路段时,撞到路边行人,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饶某某进行了血样抽取,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复印件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3.检测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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