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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2********,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村**路**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市场阳明幼儿园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8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饶某某酒后驾驶贵DS****号小型轿车,从碧江区开发区经环东路、清水大道、南长城路往水果市场方向行驶,当日20时22分许,当车行驶至**路金滩数码城路口1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6mg/10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蓉

                                               检察官助理 唐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08569****。

2.卷宗二册、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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