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4********,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镇**路**号,现住云某某**镇**小区**室,**职**。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徐某某(已移送起诉)在申请银行贷款期间需要相关公司审计报告,让公司**王某某去制作审计报告。王某某找到被告人某某甲寻求帮忙,某某甲在互联网上找人伪造“孝感****师事务所”(含报告附页)电子印章及“辛某某”、“某某乙”的中国注册**师个人电子印章,按照王某某提供的公司财务资料,伪造孝感****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每制作一份审计报告,王某某给某某甲约2000元。某某甲利用伪造的企业印章制作湖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乙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虚假审计报告共6份,分别为:孝感市****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孝**财审字[2014]第123号、孝感市****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孝**财审字[2015]第103号、孝感市****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孝**财审字[2015]第034号、孝感市****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孝**财审字[2015]第013号、孝感市****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孝**财审字[2015]第101号、孝感市****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孝**财审字[2015]第121号。
被告人某某甲退赃14000元。被告人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某某乙、辛某某的证言;3. 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伪造孝感****师事务所企业印章制作虚假审计报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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