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饶某某驾驶鄂L****9号大众POLO牌小型轿车沿赤壁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15时10分行至**大道**中心路段时,将在路面清理泥土的工人廖某某(男,殁年53岁)撞倒,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饶某某肇事后逃逸。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饶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万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报告、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6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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