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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组**号,住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被告人饶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巢湖市人民路巷子里面一民房、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张岗村一民房、巢湖市栏杆网一民房、巢湖市信泰国**小区一民房等地多次组织他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十余万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饶某某在巢湖市恒大帝景小区玉利酒茶商贸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巢湖市巢湖南路天鹅湖宾馆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安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设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被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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