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93号
被告人饶某某,绰号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地杭州市上城区**巷**栋**室(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09年12月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7月2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寸某某、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饶某某分别在本市西湖区**村**号*甲茶庄、本市西湖区**路**号*甲餐厅、本市西湖区**路**号*乙茶庄、本市西湖区**村**号*乙餐厅等地组织杨某某、周某某、阮某某、谭某某等人以“牛牛”、“小九”的形式赌博,由马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严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20年10月18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分别在本市西湖区**村**号*丙茶庄、*丁茶庄等地组织杨某某、周某某、阮某某、谭某某等人以“牛牛”、“小九”的形式赌博,由马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6600余元。
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哲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现被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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