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1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勇军,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茶楼**楼。2008年5月8日,因犯盗窃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 3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2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杨勇军、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人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21日晚,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杨勇军驾车从成都市出发至大邑县接到被告人吕某某后,四人共谋盗割大邑县安仁镇学府苑三期在建工地电缆线。四人驾车到达学府苑三期在建工地后,徐某某负责望风,饶某某、吕某某、杨勇军实施盗剪电缆线。剪下几十米电缆线后,住在工棚内的守卫张某某发现徐某某并呼喊、阻止,饶某某、吕某某、杨勇军听见后逃离现场,徐某某用刀朝张某某的胸部等处猛刺几刀后逃离现场,张某某死亡。经鉴定:被损毁电缆线净值10985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饶某某、杨勇军、吕某某先后被挡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杨勇军、吕某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吕某某、杨勇军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吕某某、杨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勇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杨勇军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吕某某、杨勇军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和证据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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