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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3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街**号。因盗窃罪,2011年6月 18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罪,2017年8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又因盗窃罪,2018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盗窃嫌疑,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饶某某(租住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苑**房间)出门时,看见与其住同一楼层的**房间大门开着,遂进入该房间,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房间大门后鞋柜上的现金人民币3元后逃回其租住处。郑某某发现有人入室遂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饶某某的租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被盗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被盗现金已缴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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