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在京无固定住所。因盗窃,于2007 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5 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 年8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 年8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饶某某进入位于本市东城区**胡同**号被害人潘某某的家中,趁被害人睡觉之际,盗窃小米品牌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550元。
被告人饶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赃物已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人物图像比对鉴定;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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