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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饶某某,绰号“**”,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广昌县******小组**号。20l5年9月l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l6年4月ll日刑满释放;2017年l2月13日因赌博罪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l8年l2月2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l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昌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2020年8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广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害人饶某某先后向肖某某(已判决)借款数万元,双方约定了高额利息,后肖某某多次找饶某某还钱,但饶某某仍未还清。2017年农历除夕前,肖某某在广昌县找到饶某某要求还钱,但饶某某无力归还,于是肖某某安排了被告人饶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跟随、看守的方式在广昌县****宾馆、**宾馆逼迫被害人饶某某还钱,后饶某某通过朋友李某甲(绰号“**”)担保,并且饶某某还了两万块钱给肖某某,肖某某才让饶某某回家过年。

2017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肖某某让担保人李某甲带被告人饶某某及余某某到饶某某位于****楼的家里要还钱。此后十余日内,在肖某某的授意下,饶某某、余某某未经饶某某同意,强留在饶某某家中吃住。期间,饶某某还安排李某乙、符某某(均另案处理)也先后非法进入饶某某的家中与饶某某同吃同住,逼迫被害人饶某某还钱。直至饶某某借机外出且其家属再次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肖某某、余某某、邱某某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5.出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2020)赣1030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非法强行闯入、指使他人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且经要求退出后仍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振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饶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形,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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