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饶某某,绰号“小钢炮”,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尧,小名“小尧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20日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民警抓获后,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4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盼,小名“小盼盼”,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汉族,高中肄业,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付尧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某、陈某甲、陈某乙、左盼、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9月23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杨某及阮某某(另案处理)为了争强好胜、提高社会地位和树立非法权威,纠集吴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付尧、左盼、陈某乙、孙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和周边乡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阮某某、饶某某、杨某为纠集者,以吴某某、徐某某、付尧、左盼、陈某乙、孙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为非作恶,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一)2018年11月底的一天,因王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某发生矛盾,王某甲便找陈某丙(另案处理)出面处理此事,陈某丙打电话找杨某交谈中,与杨某发生争吵,双方便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村“灰坝”(小地名)开战(打架的意思,下同)。后陈某丙邀约了宋某某(另案处理)、舒某某(另案处理)、邓某甲(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并准备了烟花、焊接钢管的杀猪刀、车辆、白色手套等工具。被告人杨某邀约了吴某某、徐某某及被告人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左盼、孙某某等二十余人,并准备了焊接钢管的杀猪刀。2018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陈某丙一方赶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灰坝后,与杨某一方开微信共享位置相遇后即发生打斗,双方点燃烟花冲击对方,同时持焊接钢管的杀猪刀砍杀对方。后杨某一方因打不过便逃跑,陈某丙一方则抓住饶某某继续殴打并将杨某一方留下的两辆面包车砸坏。
(二)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王某乙(另案处理)与阮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阮某某便动手殴打王某乙,双方因此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打架。后王某乙打电话邀约了邓某甲、宋某某、陈某丙、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刘某某又打电话邀约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钢管焊接的杀猪刀、烟花、射钉枪、口罩等工具。阮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饶某某、付尧及徐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并准备了十余把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双方到达毕节市七星关区梨寨路后,通过微信共享位置准备打斗,后因巡逻民警经过,双方逃离现场。
(三)2018年6月的一天,因为被告人杨某和舒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二人便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钻石钱柜KTV”门口打架。后舒某某邀约了吴某甲(另案处理)、邓某乙(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赶到“钻石钱柜KTV”门口,并在现场准备了石头、啤酒瓶等工具。杨某邀约了被告人左盼及吴某某等人。双方到达“钻石钱柜KTV”门口便持啤酒瓶、木棒等砸对方人员。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饶某某因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灰坝参与聚众斗殴被陈某丙一方抓住殴打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9年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得知被害人邓某乙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湖附近出现,便邀约被告人付尧及吴某某、徐某某、阮某某等人,驾车尾随邓某乙驾驶并搭载舒某某等人的贵F4V290号福特轿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客站进站口处,饶某某、付尧、吴某某、徐某某、阮某某等人持棒球棒将邓某乙驾驶的福特轿车砸坏,邓某乙、舒某某下车后,吴某某持棒球棒打邓某乙的手臂,饶某某持刀将邓某乙的左手砍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邓某乙等人被砸坏的贵F4V290福特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徐某某、舒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付尧、杨某、陈某甲、陈某乙、左盼、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付尧积极持械参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左盼等人组织或者积极持械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杨某、付尧、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左盼经常与吴某某、徐某某、阮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手段,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左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饶某某、付尧犯数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付尧、左盼、陈某乙、孙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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