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饶某财,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村**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5月被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租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小区**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财、熊某甲、廖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日交由本院管辖;以被告人樊某某、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21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两案系同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并案处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饶某财、刘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花园小区**阁开设微信赌博群,被告人饶某财负责整体运营并管理财务,占赌场股份的70%;刘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负责介绍人进群参赌,三人各占赌场股份的10%。2017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退出该赌场,饶某财占赌场股份的70%,刘某某占赌场股份的30%。
2016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在该微信赌博群担任主持人,每月领取人民币18000元钱工资,在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花园小区**阁的工作室操作电脑,负责在工作室操作电脑主导赌博流程及技术维护,包括联系赌场确认开工并选定赌台号,登入饶某财在菲律宾卡卡湾赌场账户进行赌博押注以及赌场开牌情况实时视频截图,网微信赌博群里发赌场开牌前、后的照片,统计赌博人员的押注情况及输赢情况,统计工作室每天结束时输赢情况并把照片发到群里,添加群里赌博人员为好友并为他们解答群里百家乐赌博相关事宜;2016年12月,饶某某在该微信赌博群内担任主持人,每月领取人民币9000元工资,2017年5月底离开;2017年3月,熊某乙(另案处理)在该微信赌博群内担任主持人,每月领取人民币9000元工资;2017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该微信赌博群担任财务工作,每月领取人民币9000元工资,操作饶某财提供财务微信号和上、下分银行账户,包括接收参赌人员转账上分、为参赌人员转账下分,统计微信群里每天输赢情况及工作室开销情况;被告人熊某甲负责记录饶某财在菲律宾洲际赌场每天的返利情况。
参赌人员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三种方式通过财务人员转账上下分,上分后即可押注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在微信群中押注后,由主持人统计汇总并通知赌场使用饶某财的账户将部分押注金额在赌场实时押注,未押注金额由饶某财与参赌人员进行对赌。同时,菲律宾洲际赌场会将押注额的千分之二做为佣金返利给被告人饶某财在赌场的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底,参赌人员向饶某财使用的杨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开户行为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中国银行城东支行)转账的参赌资金共计24407830.28元。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饶某财、熊某甲被公安机关在南昌市上海北路永泰公寓1702房间抓获归案;同年8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被珠海市拱北口岸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9日樊某某从澳门至南昌市公安局投案时被珠海市拱北口岸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5日被告人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财、樊某某、饶某某、廖某某、魏某某、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财、樊某某、饶某某、廖某某、魏某某、熊某甲利用微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中被告人饶某某、廖某某、魏某某、熊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帆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饶某财、樊某某、饶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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