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饶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福,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饶某因债务压力大,利用其妻子陈某某在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山项目部做出纳的身份,谎称短期内需要大额资金走银行流水,以提高信用卡额度,要求陈某某将该项目部的工程款转账至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陈某某按照其要求于2019年8月12日让上饶市广丰区**租赁有限公司将100万元打入被告人饶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同日,被告人饶某将该100万元在东方财富证劵上购买了股票。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饶某以同样的理由让陈某某将项目部资金转至饶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陈某某按照其要求让彭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8月16日分四笔转入饶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共计160万元、让蒲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8月14日转入饶某的建设银行账户13万元,被告人饶某于2019年8月16日将其中的80万元在东方财富证劵上购买了股票。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饶某共骗取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山项目部工程款273万元,后被告人饶某为避免其名下的资金被冻结,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将其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取现,并存入王某某及费某某的银行账户,让王某某用其中的180万元帮其代炒股票,其他资金则用于归还饶某的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等。案发后,被告人饶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证劵公司对账单、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谅解书、上饶精神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山项目部负责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饶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慧艳
检察官助理:占鑫平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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