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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饶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宿舍。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3时许,黄某某驾驶一部红色三轮电动车载着被告人饶某从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沿福清市方向行驶,一路沿途捡废品,行驶至福清市**镇**庄**号时,被告人饶某独自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路边的一辆宏志牌绿色三轮电动车启动,并驾驶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三轮电动车共计人民币5642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饶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动三轮车发票合格证、三轮车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视频截图、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饶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二○一二○十一月十二日

附注:

1.被告人饶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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