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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飞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飞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飞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小型轿车行驶至宜良县小矣公路9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13 mg/100ml(乙醇/血)。

被告人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飞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0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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