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0********,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工作需要,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18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额某某与让某某(已判决)在闲聊时商量共同盗窃牦牛进行贩卖。之后由让某某联系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籍牛贩子三某某,谎称自己家中有牛要出售,三某某表示同意购买。当晚,额某某与让某某徒步行至道孚县维它乡呷科沟(地名),将**乡**村村民公某某、华某某、西某某放养的8头牦牛盗走,并吆至事先约定好的地点(炉霍县宗麦乡仁科沟)处,以2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三某某。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额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孚县公安局玉科分局投案。
经鉴定,8头被盗牦牛价值人民币42127元(大写:肆万贰仟壹佰贰拾柒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追回并还给失主的被盗牦牛;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失主公某某、华某某、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物价鉴定;6、现场勘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英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额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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