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蒙古族,中共党员,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70********,初中文化程度,现任科左后旗**镇**嘎查副书记。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额某某在驻村工作队驻地食堂吃饭饮酒,19时许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蒙G*****),载着丁某某,沿套格斯嘎查行驶至甘旗卡镇胡努斯台嘎查西侧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1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聘请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
2.证人证言: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额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068号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审讯、采血视频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额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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