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80********,蒙古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苏木**嘎查**号。无前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19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其黑色蒙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所在地行驶至大庆公路20公里处时,被新巴尔虎右旗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宝某某证言;3.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4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额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2册,视听资料4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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