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额某某木,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9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额某某木入职担任“饿了么”外送员,并与被害人张某某、索某某同住于北京市大兴区**镇保利茉莉公馆2-1-2805宿舍。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额某某木盗窃张某某放置于宿舍的笔记本电脑两台、背包一个,盗窃索某某放置于宿舍的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一台机械师T58-V全面屏游戏本和一个美特斯邦威双肩背包价值人民币5180元。另一台笔记本电脑和苹果手机因缺乏购买凭证无法作价。
被告人额某某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木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额某某木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额某某木被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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