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颜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下,因贪便宜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黄某甲外卖电动车上的外卖小龙虾盗走食用。
2、2019年7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颜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下,因贪便宜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陈某某外卖电动车上的烤鸡盗走食用。
3、2019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颜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下,因贪便宜临时起意,将被害人吴某某外卖电动车上的烧烤盗走食用。
4、2019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颜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江夏小区内,临时起意从窗户攀爬入“菜鸟驿站”快递店,将被害人黄某乙一部iPhone6和现金170元盗走。
被告人颜某于2019年10月2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江夏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前科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订单截图、监控视屏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乙、吴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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