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颜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接到陈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当即应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次日凌晨,颜某携带毒品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宝润国际小区大门外的公路边与陈某某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陈某某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7克,从颜某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9克和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本次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颜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毒品检验报告;
5.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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