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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葛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颜八,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高县沙河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葛某,绰号“葛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葛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葛某明知被告人颜某某在贩卖毒品,仍然居间介绍颜某某向张某某(未归案)购买毒品,后张某某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了1600余颗麻古丸给颜某某用于贩卖。2019年7月中旬,张某某再次通过圆通快递公司邮寄麻古丸至泸州贩卖给颜某某。2019年7月15日,颜某某指使雷某某到泸州市江阳区较场街圆通快递营业厅领取张某某寄来的藏有毒品的单号为xxxx的包裹,雷某某在圆通门市领到包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在包裹内民警查获毒品疑似物376.45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9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颜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江城珠子街口以250元的价格贩卖三颗麻古丸和一小包冰毒给雷某某,2019年7月5日中午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颜某某100元,当日21时许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元给颜某某。

三、2019年7月14日,陈某某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蓝田公寓被告人葛某住处找到葛某,让其帮忙购买500元毒品,葛某让陈某某多给50元用于上分打游戏,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葛某550元。葛某通过电话联系向颜某某购买500元毒品,并说明让陈某某去拿毒品,随后葛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给颜某某500元,并将颜某某联系方式给陈某某,让陈某某联系颜某某拿毒品。陈某某联系颜某某后,颜某某在泸州市江城珠子街街口将10颗麻黄素和一小包冰毒交予陈某某。

2019年7月1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泸州市较场街口将被告人颜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红色丸状可疑物0.95克、白色晶体14.74克。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龙马潭区龙南路老交警支队旁居民楼一单元七楼一自建房内将被告人葛某抓获归案。2019年7月29日,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红色丸状可疑物、白色晶体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将毒品贩卖给他人,被告人葛某在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居间介绍买卖,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颜某某、葛某两人系共同犯罪,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葛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葛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沁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68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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