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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网上兼职,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江苏省东海县**镇**小区,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小区**楼**单元**室。2016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2018年6月3日,因吸毒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哺乳期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阳,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向马卫中购买毒品,马卫中联系被告人颜某某找存放毒品的保险柜钥匙,因钥匙丢失,被告人颜某某与马卫中商量打开保险柜方式,后马卫中将保险柜搬倒东海县**镇陈某某**货场内,陈某某用切割机打开保险柜,并以10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3.83克,马卫中收款1000元,被告人颜某某收款9000元。

2018年5月31日14时许,纪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颜某某找马卫中购买毒品,颜某某与纪某某交谈毒品价格、数量、告知马卫中联系方式,颜某某联系马卫中交易毒品等,以5400元的价格向纪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被告人颜某某收款5400元。

被告人颜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到案经过、银行转账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韩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及同案人马卫中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颜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海荣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东海县**镇**小区,联系电话:150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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