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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11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住陕西省安康市市辖区**镇**村**组。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陕西省汉阴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张某通过QQ群以及“兴趣部落”APP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出售给他人。其中颜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颜某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指定管辖的复函等书证;

2.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万琴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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