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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刑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毛坨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5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04年4月25日起至2005年4月24日止;因盗窃于2011年8月14日被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24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实际执行),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所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在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执行,2016年8月3日被解除收治。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颜某某系吸毒人员,为吸毒及日常开支,2016年至2018年期间,颜某某在新邵县、冷水江市两地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3日17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冷江市场内一卖菜的摊位前买菜时,被告人颜某某通过镊子夹取的方法扒窃其上衣口袋内的OPPOR7PLUS智能手机一部。其后,颜某某将窃得的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在新化县城卖给了一路人。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331元。

2016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金竹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颜某某如实供述其本次犯罪行为。

2.2017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冷江市场内,扒窃了被害人易某某的钱包,该钱包内有现金约1500元。颜某某将钱包内的财物拿走后,将钱包扔掉。

2017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来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本次犯罪行为。

3.2018年8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来到新邵县人民医院地段伺机作案,新邵县公安局辅警刘某某发现其形迹可疑便一直跟随其后,当颜某某扒窃被害人雷某某的钱包得手时,刘某某即将其当场抓获,该钱包内有800多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该钱包被发还了被害人雷某某。

4.2018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从冷江市场尾随被害人龚某某,在沃尔玛超市门口悄悄拉开龚某某背包的拉链,从背包内扒窃了一部金色ViVOX6手机。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颜某某携所盗手机来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布溪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本次犯罪行为。当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龚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被盗手机价值440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冷水江市冷钢搬运站附近的一药房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0.09克海洛因给杨某某,从中获利100余元。

同日21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民心佳园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并在其身上查获可疑物品若干。到案后,颜某某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鉴定,从被告人颜某某处扣押的可疑物品共1.21克,其中0.6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其中0.61克检测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电话清单、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刑事判决书、关于颜某某收治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龚某某、易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毒品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尿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在被告人颜某某盗窃犯罪中,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次盗窃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颜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被告人颜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矣生

检察官助理:袁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3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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