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鸭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8日间,被告人颜某某从上线李某某(已判刑)处获得“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ts998、ggh509,后发展并接受下线宋某某、康某某、“水清”等人投注计人民币9450991元。
二、妨害作证罪
2018年9月初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颜某某到永春县碧桂园的一家茶庄与宋某某商议,通过承诺免除宋某某(已判刑)赌债人民币20万元,指使下线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代理账号ts998、ggh509系其本人使用,后宋某某于2018年9月6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谎称代理账号ts998、ggh509系自己使用,帮助被告人颜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颜某某另有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赌博网站报表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巧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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