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60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多彩园艺附近路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颗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20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20年10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颜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20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再次来到上述相同地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20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将吸毒人员张某某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李某某向颜某某购买但未吸食完毕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3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1克)。
2020年10月22日晚上,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颜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包(净重共计9.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小包(净重共计7.66克)。颜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颜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除8号检材(净重0.26克)外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被告人颜某某的户口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3142号、314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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