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R1224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台南市台南县**乡**村**街**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村**号。2013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漳州市公安局通北派出所行政拘留;2016年8月16日,因吸毒被漳州市公安局东铺头派出所社区戒毒;2019年6月17日,因吸毒被漳州市公安局西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颜某甲明知“罗氏”利福全和服尔眠药品在大陆系管制类精神药品,仍委托其父亲颜某乙在台湾仁享诊所为其购买上述药品。同年3月,颜某乙将购得的药品从台湾寄往被告人颜某甲指定的收件地址。14日,上述药品(邮件单号LH012849412TW)被厦门邮局海关邮递物品监管科查获。经拆包检查,该邮件内装有“罗氏”利福全药片56粒(包装显示主要成分为氯硝西泮)、服尔眠药片48粒(包装显示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同年7月30日,被告人颜某甲在其住处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街道**号楼**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颜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称量,上述“罗氏”利福全药片56粒,重9.72克;服尔眠药片48粒,重9.58克。
经鉴定,上述“罗氏”利福全药片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服尔眠药片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氯硝西泮和氟硝西泮均被我国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邮局便利箱、“罗氏”利福全药片、服尔眠药片等物证;
2.检定证书、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到案经过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走私毒品氟硝西泮9.58克(折合海洛因0.000958克)、氯硝西泮9.72克(折合海洛因0.00097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颜某甲在管制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焱燕
检察官助理:严俊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96523****。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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