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201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11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大田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颜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45或1:46的赔率收取“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颜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红包或转账的形式,先后收取吴某某、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等13名赌客(均另案处理)的“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65012元,颜某甲累计赔付43567元及支付给吴某某5%的投注返点共计2224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9221元。另,颜某甲收款后又向施某甲、郑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投注“六合彩”的形式参与赌博,投注金额共计30180元,获得赔付款33215元,获利3035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施某甲“六合彩”投注款510元,获利510元。
2.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19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刘某某“六合彩”投注款810元,赔付720元,从中获利90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29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范某某“六合彩”投注款7405元,赔付2070元,从中获利5335元。
4.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2月16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李某某“六合彩”投注款1680元,赔付2275元。
5.2019年1月24日至2月23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吴某某“六合彩”投注款44119元,赔付27802元,支付给吴某某返点2224元,颜某甲从中获利14093元。
6.2019年1月25日至2月23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施素忠“六合彩”投注款475元,赔付920元。
7.2019年2月12日至2月23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施某乙“六合彩”投注款3545元,赔付3150元,从中获利395元。
8.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林某某“六合彩”投注款100元,赔付920元。
9.2019年1月15日至2月23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廖某某“六合彩”投注款920元,赔付2030元。
10.2019年2月6日至2月23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施某某“六合彩”投注款625元,从中获利625元。
11.2019年1月17日至2月16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李某某“六合彩”投注款4383元,赔付3220元,从中获利 1163元。
12.2019年1月13日至2月23日间,被告人颜某甲收到施某丙“六合彩”投注款380元,赔付460元。
13.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颜某甲收到颜某某“六合彩”投注款60元,获利60元。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颜某甲在大田县**镇**广场“**奶茶”店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颜某甲处扣押黑色苹果7P手机1台、暂扣人民币32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施某甲、施某乙、刘某某、林某某、廖某某、陈某某、范某某、颜某某、颜某甲、施某丙、施某丁、李某某、郑某某、施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501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22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陈明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室。
2.随案移送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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