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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颜某甲为归还个人债务、筹资参与赌博,以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牌号为闽******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2333元),后以该车作质押,向陈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9650元。

被告人颜某甲于2019年9月9日主动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投案。

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颜某甲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 红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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