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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颜某甲因投资亏损,急需用钱,遂起意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某甲从其朋友谢某某处得知被害人席某乙需要购房,遂谎称自己在衡阳市蒸湘区**镇**村**房**栋**单元**楼有一套房屋出售,谢某某将被告人颜某甲有房屋出售一事告知被害人席某乙,被害人席某乙与被告人颜某甲协商后,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176800元,首付120000元,剩余56800元待被告人颜某甲取得房产证并过户给被害人席某乙后再支付,并约定2017年9月30日交房。被害人席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共支付120000元购房首付款给被告人颜某甲,被告人颜某甲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2017年9月30日后,被害人席某乙多次催促被告人颜某甲交房,颜某甲多次推脱,后因无法隐瞒,遂将实情告知被害人席某乙,从而案发。

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席某乙报警。2020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蒸湘区**镇**村**组将被告人颜某甲抓获。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颜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席某乙经济损失120000元,取得被害人席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购房协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颜某乙、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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