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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671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系**服务员,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县**村**号**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6日、1月7日、1月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楼**号房宿舍内,乘宿舍无人之际,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宿舍床铺枕头下的人民币共计5,2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颜某甲因形迹可疑被单位负责人盘问,被告人颜某甲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钱款归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失窃的事实。

3.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替被告人颜某甲归还部分钱款的事实。

4.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颜某甲被抓获的经过。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颜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爱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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