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西里**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日6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到晋江市**镇**村**号**楼**房间盗走被害人白某甲衣柜内现金人民币400和床垫上现金人民币100,后被被害人白某甲当场抓获,并追回上述被盗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2.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到晋江市安海镇**路**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3.2020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到晋江市安海镇**村**号民宅内,入户盗走被害人颜某乙放在该民宅一楼房间内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6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颜某甲处追回现金人民币220元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一家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颜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现金人民币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乙、白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白某甲等人及被告人颜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第三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第一、二起盗窃事实中,被告人颜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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