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年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颜某甲因要求被害人颜某乙帮忙向颜某丙要钱未果,共5次来到温岭市**镇**村**路**号颜某乙家门口,以用脚踢踹、用撬棍、榔头打砸等方式造成颜某乙家南门、北门、窗户等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损坏物品共计人民币3830元。

被告人颜某甲于2019年8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镇**村**路**号抓获。被告人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颜某丙、朱某某、颜某戊、颜某己的证言、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理。现被告人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安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