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颜某甲向陈某某(已判刑)拿得“萬泰”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ccty718,发展郑某某、颜某乙等下线并接受投注。2018年3月2日至4月2日,共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61597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颜某甲在德化县三班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赌博网站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颜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颜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少萍
检察官助理:郑智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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