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竹山县**村**组。被告人颜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竹山县**村**组。被告人颜某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红外线瞄准器、枪托、火药射钉弹、钢珠等制造枪支的原材料后,将枪身、钢管、枪托、红外线瞄准器等进行组装。在完成疑似枪支的组装后,经过试枪可以正常击发。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为7mm的金属弹丸。
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颜某甲经民警通知后至湖北省竹山县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扣押的疑似枪支等物证;
2.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竹山县**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