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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颜某甲,曾用名颜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号。2015年5月2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2019年9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9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至同年6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经预谋后在“闲聊”社交软件上建立麻将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到“明星麻将”APP的亲友圈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按每局5元或10元抽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 万元左右。

同年9月12日,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凡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朱某甲现羁押在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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