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犯拐卖儿童罪,于1997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执行自1997年10月22日起至2007年10月21日止);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4月,受同案人“乌树”(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寻找用于存放伪劣卷烟的场地。被告人颜某甲明知被告人方某某寻找场地是为了存放伪劣卷烟,仍向许为标借用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鱼池给被告人方某某,由被告人方某某将场地提供给同案人“乌树”存放伪劣卷烟。潮州市潮安区烟草局联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于2020年5月21日查获该伪劣卷烟储存窝点,现场查扣双喜(硬精品好日子)250条、双喜(软01)1550条、芙蓉王(硬)450条、牡丹(软)1350条、双喜(硬经典)1450条、利群(新版)1650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600条。
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定:双喜(硬精品好日子)250条、双喜(软01)1550条、芙蓉王(硬)450条、牡丹(软)1350条、双喜(硬经典)1450条、利群(新版)1650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600条,共价值人民币956000.00元。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利群(硬新版)、双喜(软01)、双喜(软珍品好日子)、牡丹(软)、双喜(硬精品好日子)、双喜(硬经典)、芙蓉王(硬)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颜某甲、方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伪劣卷烟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颜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燕
2020年9月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颜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5.随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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