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1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中路,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镇**路,现住湖北省宜都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长。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南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因吸毒,2015年1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宾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宾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宾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于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大道白鹤小区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文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上正社区沿江东路7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社区。因犯非法拘禁罪,2010年5月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因吸毒,2010年3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2017年5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于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其至2016年10月7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因犯非法拘禁罪,2013年12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南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己,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陈某甲、刘某甲、万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蔡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刘某己、刘某庚、颜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三人共同商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确定分红比例为:颜某甲分40%、易某甲分35%、戴某某分25%,由颜某甲、易某甲出资购买电脑、手机、虚假微信号等用于诈骗的设备,并由颜某甲负责招聘业务员、代理团队并管理该诈骗集团,由戴某某负责“人人国际”APP网络诈骗平台(先后使用“大唐财富、巨赢财富、中茂国际、人人国际”等名字)的搭建及维护等工作。之后由颜某甲和戴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利用陈某甲的“奇云付”第四方支付平台给该诈骗集团提供支付接口,陈某甲提供其为qiyuanl@71idc.cn、520@qingyunwl.tpo等支付宝账号在奇云付支付平台给颜某甲等人作为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支付渠道使用,陈某甲从中获取总诈骗金额3%的提成和1%的平台手续费。平台搭建好后,颜某甲召集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颜某乙、刘某庚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延龙大厦4楼411号房、益阳市羊舞岭安置小区A7栋一单元7楼等窝点实施网络诈骗。同时,颜某甲招来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张某甲、刘某乙和刘某辛(另案处理)等人做为代理团队,在深圳、岳阳、长沙、益阳等地设置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从中获取5%-25%不等的分成。该诈骗集团利用戴某某在网上搭建的“人人国际”APP诈骗平台,通过电脑、手机等工具登录微信添加好友,制作虚假带客户盈利获取佣金的截图发送至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好友,诱骗微信好友下载“人人国际”APP,并在陈某甲控制的支付宝账号上充值,即控制被害人投注资金。骗取被害人到“人人国际”APP上购买比特币、外汇等虚拟货币,并通过登陆后台账号控制虚拟货币涨跌,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经鉴定,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工作期间该集团的诈骗总金额1894824元,颜某甲个人所得30000元,易某甲个人所得18000元,戴某某个人所得8800元。陈某甲提供的“奇云付”第四方支付平台,在该诈骗集团工作期间该平台的充值总金额为1792824元,个人所得53784.72元。
各个诈骗窝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深圳市龙华区懿花园小区A1-105窝点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某1(另案处理)利用上线被告人颜某甲在网上虚构的“人人国际”APP,组织被告人许某某、宾某甲、宾某丙、宾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和刘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懿花园小区A1-105别墅内等地实施网络诈骗。刘某甲、陈某1等人系该窝点的负责人,为该诈骗团伙提供虚拟网络平台、电脑、手机、微信号及办公地点和住处等用于诈骗的犯罪工具和诈骗犯罪场所,提取诈骗钱款,并发放下级工资;宾某甲、许某某系团伙经理,负责传授下面业务员诈骗技巧、实施诈骗,同时本人也从事业务员工作;宾某丙、宾某乙、刘某1、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等人系该诈骗窝点的业务员。经鉴定,刘某甲等人从2018年10月1日组织该窝点至2019年4月24日结束,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92922元,个人所得90000元。许某某自2018年11月30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174074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92922元,个人所得7300元。宾某甲自2018年11月28日进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1100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9292.002元,个人所得30000元。宾某乙自2019年1月2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2406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92922元,个人所得11500元。宾某丙自2019年1月2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167644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92922元,个人所得10000元。刘某丙自2019年3月15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02120元,个人所得1500元。刘某丁自2019年3月15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02120元,个人所得1500元。谌某某自2019年3月17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602120元,个人所得1500元。
二、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村万某某家窝点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万某某利用上线被告人颜某甲在网上虚构的“人人国际”APP,组织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和万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位于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村芭蕉片万四组20号万某某家中实施网络诈骗。经鉴定,万某某自2019年3月1日组织该窝点,至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125651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194155元,个人所得93000元。邓某某自2019年3月1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68504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194155元,个人所得30000元。谢某某自2019年3月20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194155元,个人所得1000元。
三、长沙市岳麓区麓枫和苑18栋2单元705室窝点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乙伙同潘某某、黄某某、黄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上线颜某甲在网上虚构的“人人国际”APP,组织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周某1(另案处理)、杨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麓枫和苑18栋2单元705室、周某1及杨某1家里等地实施网络诈骗。刘某乙等人系该团伙的负责人,为该诈骗团伙提供虚拟网络平台、电脑、手机、微信号及办公地点和住处等用于诈骗的犯罪工具和诈骗犯罪场所,提取并管理诈骗钱款;刘某乙与梁某某系团伙诈骗技巧传授者,负责传授下面业务员诈骗技巧,同时本人也从事业务员工作;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等人系该诈骗窝点的业务员。经鉴定,刘某乙自2019年1月1日组织该窝点,至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306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5952元,个人所得15000元。王某某自2019年2月14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282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5952元,个人所得3000元。梁某某自2019年2月26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12538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5850元,个人所得3500元。刘某戊自2018年12月2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6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5952元,个人所得8000元。曾某甲自2019年3月4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4308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5646元,个人所得1500元。张某乙自2019年3月4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5646元,个人所得1520元。曾某乙自2019年3月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5446元,个人所得1200元。易某乙自2019年3月12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39846元,个人所得1000元。李某甲自2019年3月15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39646元,个人所得760元。罗某某自2019年3月15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39646元,个人所得760元。任某某自2019年3月15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39646元,个人所得760元。张某丙自2019年3月1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35946元,个人所得760元。朱某某自2019年3月1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35946元,个人所得760元。何某某自2019年3月1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35946元,个人所得760元。
四、长沙市雨花区西子一间商住公寓A栋2302窝点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利用上线被告人颜某甲在网上虚构的“人人国际”APP,组织被告人李某乙、徐某某、周某某、刘某己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西子一间商住公寓A栋2302号房实施网络诈骗。张某甲系该窝点负责人,与上线颜某甲联系,并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与颜某甲对账结算。张某甲为该诈骗团伙传授诈骗技巧,提供虚拟网络平台、电脑、手机、微信号及办公地点等用于诈骗的犯罪工具和场所,提取诈骗钱款,并发放下级工资;李某乙、徐某某、周某某、刘某己等人系该诈骗窝点的业务员。经鉴定,张某甲自2018年10月1日组织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1766元,个人所得20551.46元。李某乙自2019年3月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3264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1766元,个人所得2400元。徐某某自2019年3月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12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1766元,个人所得2085元。周某某自2019年3月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37302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1766元,个人所得11700元。刘某己自2019年3月8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1766元,个人所得1000元。
五、长沙市岳麓区延农大厦411房和益阳市羊舞岭安置小区A7栋一单元7楼窝点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和戴某某等人组织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庚、颜某乙等人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延农大厦411号房和益阳市羊舞岭安置小区A7栋一单元7楼窝点等地实施网络诈骗。颜某甲负责管理诈骗团队,传授下面业务员诈骗技巧,与陈某甲对账,管理诈骗资金并发放工资;杨某某、蔡某某、颜某乙、刘某庚等人系诈骗窝点的业务员。经鉴定,刘某庚自2019年2月15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390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0043元,个人所得7500元。颜某乙自2019年2月14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602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0043元,个人所得2000元。蔡某某自2018年11月27日进入该窝点,2019年4月24日结束,直接涉案诈骗金额441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40043元,个人所得12000元。杨某某自2018年9月26日进入该窝点,2018年12月25日结束,个人所得12200元。
2018年12月,杨某某离开颜某甲等人组织的窝点后与蔡某某共同商量,两人组织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确定分红比例各为50%。两人从网上购买“汇金国际”APP诈骗平台及支付账户,在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文化路117号3栋3号房等地设置诈骗窝点与蔡某某等人诈骗毛某某等人共计185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涂客中国酒店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美利大世界小区停车场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 16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广汽三菱研发中心附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村芭蕉组万某某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涉外桃源1栋601室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时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刘某己和徐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西子一间公寓2302室,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湖南省长沙市麓枫和苑小区15栋1单元502室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曾某乙、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戊、张某乙、任某某、罗某某、朱某某、易某乙、张某丙、曾某甲、李某甲等13名被告人在湖南省长沙市麓枫和苑小区18栋2单元705室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米兰酒店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刘某丙、刘某1、刘某丁、许某某、谌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懿花园小区A1-105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宾某甲、宾某丙、宾某乙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富联二区20栋1002房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刘某庚、蔡某某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羊舞岭安置小区A7栋701室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易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戴某;同日,被告人刘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等人;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陈某甲转账颜某甲金额统计表、微信截图、后台管理系统截图、银行流水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邱芳、谭雪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毛某某、方某某、欧某某、潘某1、许某1、郑某某、魏某某、汤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陈某甲、刘某甲、万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蔡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刘某己、刘某庚、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鉴定意见书;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陈某甲、刘某甲、万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蔡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刘某己、刘某庚、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陈某甲、刘某甲、许某某、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万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蔡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刘某己、刘某庚、颜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系该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万某某、刘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有主有从;被告人许某某、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刘某己、刘某庚、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易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犯罪后均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丙、邓某某、李某甲、张某丙均系累犯;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陈某甲、刘某甲、万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蔡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戊、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刘某己、刘某庚、颜某乙均有坦白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对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对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对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宾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宾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刘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对刘某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谌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刘某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曾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易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张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刘某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刘某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颜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胡志泽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易某甲、戴某某、陈某甲、刘某甲、万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蔡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谌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刘某戊、曾某甲、曾某乙、易某乙、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张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刘某己、刘某庚、颜某乙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梁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笔记本十四册、资料纸12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涟源市公安局暂扣涉案款,其中颜某甲16000元、易某甲1600元、万某某1900元、张某甲2000元、周某某1521元、张某乙1520元。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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