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颜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颜某谎称为张某某购买货车,先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6500元,期间偿还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颜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颜某将上述所骗得的赃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诈骗两起,共诈骗人民币33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辉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现在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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