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被告人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因图财,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2017年5月份向遂溪县**镇**村村民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欧某甲等人承租位于遂溪县**镇**村西侧土地面积共计约50.5亩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抽砂。2016年10月31日,遂溪县国土资源局对颜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交清罚款后,被告人颜某某仍继续开采直至2017年10月份,遂溪县政府联合多部门没收销毁颜某某非法采矿的工具,颜某某才停止开采。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勘查,被告人颜某某在遂溪县**镇**村西侧非法开采建设用砂资源储量为15692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工合同、租用土地协议等书证;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鉴定意见书、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4、证人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梁某甲、徐某辛、郭某甲、欧某甲、徐某丙、梁某乙、梁某丙、欧某乙、郭某乙、关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麦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照片、辨认材料;
7、现场检测报告书、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70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计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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