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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09年 3月 9日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颜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1月18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28 日释放。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今,被告人颜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西侧田地内,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061 株。

经鉴定,查获的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罂粟植株;

2.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06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秋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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