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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1********,汉族,文盲,黑龙江省**县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4年9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颜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四弟颜某甲的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该院中将被告人颜某某非法种植的521株罂粟依法铲除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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