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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1月2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19年12月5日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博某某**镇**村自己家中种植罂粟802株,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送检的植物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瑞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住博某某**镇**村**路**号,手机1732548****、1823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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