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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狩猎罪)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林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地****组。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  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先后三次使用猎鸟钢叉在山上捕获画眉鸟。直至2019年10月31日,颜某某驾驶号牌为湘N*****的红色三轮车再次来到沅陵县**村**水库附近捕获画眉鸟时被巡查护林员刘某甲、刘某乙发现后报警,颜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而民警则从其车上鸟笼内查获八只画眉鸟,并当场予以放生。经鉴定,该八只画眉鸟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雀形目科画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牌号为湘N*****的红色三轮车、鸟笼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违法捕获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场将捕获的保护动物放生,且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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