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颜某某为捕获陆生动物,在网上购买多功能锂电合体、12V户外移动电源、升压器、绝缘杆和电线等物品,并将绝缘杆和电线组装电网等工具。后被告人颜某某多次在仪陇县立山镇等地使用购买的工具采用电击捕猎方式进行狩猎。2020年1月7日,仪陇县公安局民警在新政镇周边农村挡获被告人颜某某,并在家中搜查出其捕获的6只草兔、1只果子狸、1只狗獾和1只雉鸡的尸体。经认定,上述9只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网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武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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